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浏览更多内容! 登录 | 加入最MC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找回密码
 加入最MC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421|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投诉] 致@zuimc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2-23 00:08
  • 签到天数: 57 天

    [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6-5-28 23: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代表Able编组对此帖发布官方回应。


    首先我组否定楼主的几个不负责任的言论,并对楼主未了解事情全部真相而直接污蔑我组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


    1.前期关于楼主(Deunes 及其小号 1109419661)在Zuimc论坛下属Able专版的几个不当言论的恶意诽谤帖,我组官方并未对其采取暴力还击方式,而是不断用道理劝说,无果,楼主仍然执迷不悟,对我组成员实施诽谤。我组官方仍未采取暴力手段,只是关闭了其访问本版块的权限,并对涉事帖子予以警告处理。

    我组最终并未索要道歉,只是不再提及希望楼主可以改。
    但由此事件可以看出楼主个人素质的好坏,而发此帖控诉我组成员,你是否觉得有些心虚?

    2.我组认为,楼主所开发软件,和我们编组不属于同种竞争关系。双方没有共同目标,而我组也对其软件不感兴趣。所以,并不存在楼主所谓的“嫉妒
    虽我组成员 唯一 是Zuimc管理员,但是,成为管理员是通过站长zuimc,以及长期观察和用户反映得出的结果。所以,他的人品毋庸置疑,也是站长亲自挑选出来的,我也并不怀疑zuimc站长的判断能力。
    所以,该项完全属于不负责任的言论。


    3.关于对于楼主那一帖子的处理,"是出于什么原因本人尚未明白擅自被管理员关闭,且原因没有清楚。"这一句,同样属于完全不负责任的言论。唯一在处理时,清楚地附上了处理原因。(难道您的慧眼没有看见那一行字?如果没有,我个人认为您可以去附近医院眼科看一下。
    详情理由,请查看上层管理员的亲自回复。
    综上所述,管理员唯一,并没有滥用职权,是根据论坛的规定而进行的完全正确的处理方式,不存在徇私舞弊


    4.关于“滥用职权来发扬自己所在的群组和他所在群组所制作的软件!”
    完完全全属于不负责任言论,并含有诽谤因素。

    查看唯一所发过的主题来看,并没有存在滥用职权来宣传Able编组及其软件的行为。他只是发过一个软件,但并没有做任何的高亮等手段来提升人气。而我组招人帖也不是唯一发布,完全不参与宣传工作。仅仅在签名档有个文字连接。我认为这并没有滥用职权,这个操作所有人都可以。
    其次,Zuimc中Able编组专版并不是唯一擅自通过管理权限增加的。而是获得了站长的批准,并没有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总结:
    楼主的个人素质、人品存在一定问题,对我组怀有较大的不满,屡次挑起事端、引发口水战,且不改正,公众之下采用攻击性语言、污秽语言等实行诽谤、人身攻击。
    而此帖提到的内容,均不属实,我组不予承认,原因已经在上详细解释。这只是楼主出于内心的仇恨而说出的不负责言论。所以,唯一并没有滥用职权,一切符合规定,一切都属于楼主无中生有的产物






    最后 Able编组再次声明
    如果对我们有意见,请直接在我组专版,心平气和地提出,我组一定会仔细检查问题。
    对于我组任何不正当行为,欢迎举报,也请提供有力的证据,不要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我希望此次事件后,楼主能公开道歉。




    ——Able编组·官方·外交
          发言人:York
    2016.5.28

    评分

    参与人数 1人气 +2 收起 理由
    DDMCloud + 2 好评!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2-23 00:08
  • 签到天数: 57 天

    [LV.5]常住居民I

    沙发
    发表于 2016-5-28 23: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
    关于楼主
    我将离开最MC,原因是管理员滥用职权,未经同意,擅自关闭用户主题帖
    (注意加粗红色文字)


    我相信,ZUIMC论坛坛规是和法律一样,是强制实施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没有强制力保证实施,那么将会出现:
    警察:你好!
    犯罪嫌疑人:警察你好,咋地了。
    警察: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你杀了人,违反了刑法。
    犯罪嫌疑人:然后呢
    警察:所以我们要逮捕您!可以吗?
    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行啊,法律又不是强制实施的,你管我呢~债见~
    警察:再见..........


    所以,唯一这么处理完全是正确的。

    点评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发表于 2016-5-29 08:17
    @Deunes 就是一个自恋狂,什么都不懂就到处装逼,走了更好,zuimc不需要这种 fei wu  发表于 2016-5-29 02:38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最MC

    本版积分规则